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86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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