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字第41號
原   告 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濟濤
訴訟代理人  洪志瑜
訴訟代理人  吳光禾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
被   告  蘇龍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龍政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
起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
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叁仟肆佰壹拾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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