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字第41號
原 告 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濟濤
訴訟代理人 洪志瑜
訴訟代理人 吳光禾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
被 告 蘇龍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龍政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
起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
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叁仟肆佰壹拾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