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謝武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新臺幣(下同)185,341元,並已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惟查原告於101年9月
  12日言詞辯論時,追加請求另筆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
  0)之給付83,436元,以及請求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合計
  共請求768,777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8,370元。原告僅繳納
  1,990元,尚需補繳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6,380元,逾期不繳,即以程序駁回其訴追加之部分。
二、原告另應補正保單號碼000000000號之保單影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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