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謝武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新臺幣(下同)185,341元,並已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惟查原告於101年9月
12日言詞辯論時,追加請求另筆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
0)之給付83,436元,以及請求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合計
共請求768,777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8,370元。原告僅繳納
1,990元,尚需補繳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6,380元,逾期不繳,即以程序駁回其訴追加之部分。
二、原告另應補正保單號碼000000000號之保單影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