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02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被 告 張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中小字第560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12月25日上午9時13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訂立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嗣原告未依約還
款,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付等情
,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交易明
細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