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袁大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秋眉 (即 廖萬四 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廖靖怡 (即廖萬四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智揚 (即廖萬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
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