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56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林瑞啓
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NGOCNGUYEN(中文姓名: 阮玉元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