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吳
男二國民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0三號),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以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八九號),經檢察官變更犯罪事實及適用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竊盜未遂罪,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於變更後之犯罪事實及法條自白犯罪,本院認被告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由受命法官獨任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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