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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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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