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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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3號上訴人EglyDeborahAphrodite
HookerChristopherJames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姝嫚 律師被上訴人仁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