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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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1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昭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昭漢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易 字第 1149 號裁定(112.03.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簡 字第 3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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