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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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31號原告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欣怡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涂欣怡給付新臺幣(下同)34,204,628元、請求被告 陳潔儀 給付27,755,153元、請求被告 魏裕珊 給付15,833,065元,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原告係對被告3人各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是訴之聲明(一)訴訟標的金額為34,204,628元。又原告訴之聲明(二)請求被告涂欣怡給付34,204,628元,其中27,755,153元被告陳潔儀應與被告涂欣怡連帶給付原告,其中15,833,065元被告魏裕珊應與被告陳潔儀及被告涂欣怡連帶給付原告,則係依真正連帶法律關係對被告3人為請求,是訴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金額亦為34,204,628元。茲因原告訴之聲明(一)、(二)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204,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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