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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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尚不足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