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二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三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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