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一八號
聲請人庚○○相對人丙○○
莊林甲○○○戊○○乙○○丁○○己○○林明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叁仟 陸佰 肆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二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0三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二審訴訟費用金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不另徵收,故不予列計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O┌────────┬─────────────┬──────────────┐│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二審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貳元││├────────┼─────────────┼──────────────┤│第二審送達費│壹仟玖佰捌拾捌元││├────────┼─────────────┼──────────────┤│第二審旅費│陸仟元││├────────┼─────────────┼──────────────┤│第二審鑑定費│伍萬肆仟叁佰貳拾元││├────────┼─────────────┼──────────────┤│合計│陸萬叁仟陸佰肆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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