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二四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貳小包(合計淨重零點參貳公克、包裝重零點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號為警查獲,被告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三小包(含袋重共計二‧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三二公克、包裝重0.五四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三、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一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其鑑定結果為:送驗白粉一包本局註明HR(-)經檢驗結果無毒品反應,淨重一‧三九公克,包裝重0‧二九公克。此有該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三二七三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是該包白粉尚非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誤認,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