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О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九七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0九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詐欺、傷害、恐嚇、妨害公務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其所犯各罪均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定情形,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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