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張麗玲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林宸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裁
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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