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26號
原 告 楊承霖 即魚寶貝極鮮海產專賣店
被 告 我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柒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