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顏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