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6號
原 告 彰化縣二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詩傑
訴訟代理人 許金財
被 告 許仁財
訴訟代理人 洪紹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