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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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侯國明 即 侯敏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3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告立祐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認定被告員工將柴油誤加入其
油箱內,原告所提出之免費洗車券影本上之油品均係記載為
「九五無鉛」,原告應提出被告員工誤將柴油加入其車內之
相關證據。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並應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