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住臺中縣○○鄉○○村○○路復光二巷4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縣○○鄉○○村○○路復光二巷49號」,及理由欄內關於「受刑人 洪震麟 」、「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及「以法矯字第○九六○○一五六七六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受刑人甲○○」、「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及「以法矯字第○九六○○一六三九八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此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