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3號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
丙○○被告己○○
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若龍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己○○、丁○○、乙○○、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除被告己○○部分外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39號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