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在案,並自96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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