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楊寶中 被告 王自強
林光華 丁建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五三九號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張詠惠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