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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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張白玟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複代理人 翁偉傑 律師被告 洪植槐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告 林琛富
柯宏嶢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坤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並傳喚證人 呂俊德 ,請其攜帶門牌號碼臺北市○○街○○○巷○○○號房屋之所有氯離子檢測報告至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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