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41號原告 王嘉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 柯皓騰 被告 詹雅淳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
徐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柯皓藤 、詹雅淳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紙2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