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參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原告 張蓬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選會 張博雅馬英九蔡英文 間請求回復參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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