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承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55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院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譚承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伍陸陸公克)內所含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所載之「本院」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惠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