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141號聲請人 張森妹
葉天助 葉鳳珠 葉鳳美 葉祐昱 上一人 李幼琳 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八月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及十六日分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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