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政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犯贓物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犯本案之竊盜、贓物罪業已審理完畢,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又羈押之目的是防止被告逃亡,惟聲請人居有定所,無逃亡或棄保潛逃之可能;另就其所為之案件,並無因具保在外而從事犯罪活動之可能;再羈押之處分嚴重剝奪人身自由,且法理尚有人權,聲請人羈押業已多時,且鈞院已近完成一審有罪之判決,理應予聲請人具保之機會等語。
二、經查:被告楊政儒因犯竊盜及贓物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本次再犯多件竊盜案件,顯有再犯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
100年1月26日起執行羈押,又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年4月26日、6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聲請意旨雖以上詞請求准予交保,惟本案雖經本院審理完畢,並已於100年7月13日宣判,然前項羈押原因並不因審理完畢而消失,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具保停止羈押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