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調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
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
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
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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