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63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5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