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870號
上 訴 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