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4328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3樓,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租金,並非因不
動產涉訟,且被告復具狀否認兩造間訂有房屋租賃契約,自
不生兩造訂有債務履行地之問題,故本件訴訟應無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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