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04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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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370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4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貸款契
約約款第20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
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9月1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借期自95年9月11日起至100年9月11日止,利息
按年息11.48%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
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息之20%加付違約金,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
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繳息至96年3月11日
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等件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