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簡字第163號
原 告 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聖
訴訟代理人 王靖夫 律師
吳任偉 律師
被 告 明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訴訟代理人 陳慧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簽訂「機械買賣合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伊公司以新臺幣(下同)78萬元之
價格向被告購買M2400雕刻機(下稱系爭雕刻機),並約定
定金為30萬元,被告則應於系爭契約生效日起35個工作日交
付系爭雕刻機,伊公司則於100年10月7日上午11時49分許
,以匯款方式交付30萬元定金予被告。詎被告未依約交貨,
伊公司乃於101年1月間催告被告至遲應於農曆年後交付系
爭雕刻機,惟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既已遲延給付,且經伊
公司定相當期限催告後仍未給付,則伊公司自得依民法第25
4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伊公司已於102年8月27日寄發臺
北金南郵局第386號存證信函,向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
思表示,經被告於102年8月28日收受,則系爭契約業經解
除,伊公司亦得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被告加
計法定遲延利息償還伊公司定金30萬元。其次,依被告所提
出之3份報價單,其上均載有「待訂單確認後並收到貴司訂
(定)金,即同意安排行程至菲律賓維修貴司機台」等語,
而伊公司於100年10月7日匯款30萬元予被告後,被告法定
代理人即於100年10月9日前往菲律賓處理舊雕刻機之維修
事宜,並於100年11月11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足見伊公
司已如數給付定金。又兩造法定代理人嗣後協商交機過程中
,被告法定代理人仍表示願意交付系爭雕刻機,益徵伊公司
確實已繳足定金。況且,伊公司所以向被告訂購系爭雕刻機
,無非係為增加產量及獲利,在系爭雕刻機交付前,伊公司
之工廠仍不能停止運作,因此才要求被告維修舊雕刻機,從
而,兩造間所訂系爭契約,實際上係伊公司向被告購買系爭
雕刻機,被告則附贈維修舊雕刻機之服務,伊公司僅需負擔
食宿及交通費,而被告維修舊雕刻機之義務即為其從給付義
務。被告既尚未履行其交付系爭雕刻機之主給付義務,雖已
履行其維修舊雕刻機之從給付義務,然伊公司仍得主張同時
履行抗辯,拒絕給付關於維修舊雕刻機所需之費用,是被告
抗辯上開30萬元中尚包含維修舊雕刻機之費用云云,顯非有
理由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即102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因其在菲律賓之工廠內之舊雕刻機故障,而
委託伊公司維修,伊公司則要求原告須訂購系爭雕刻機,始
願派員前往菲律賓維修舊雕刻機,經原告同意後,被告法定
代理人於100年10月9日前往菲律賓處理舊雕刻機之維修事
宜,並於100年11月11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又依系爭契
約之約定,原告購買系爭雕刻機所需給付之定金為30萬元,
而伊公司之交貨日期則為定金到帳日起算30至35個工作日,
原告固曾於100年10月7日匯款30萬元至伊公司指定之帳戶
,惟此筆金額中尚包括伊公司派員至菲律賓為原告維修舊雕
刻機之費用,並非全然為購買系爭雕刻機之定金,且原告嗣
後亦未如數補足定金,則伊公司雖尚未交付系爭雕刻機,亦
無遲延給付之情事。其次,伊公司固要求原告須訂購系爭雕
刻機後,始願為其維修舊雕刻機,惟伊公司並非無償為原告
維修舊雕刻機,且維修舊雕刻機亦非伊公司因系爭契約所負
之從給付義務,原告主張其無須給付維修舊雕刻機之費用云
云,即非有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院之判斷:
ꆼ查原告因其在菲律賓之工廠內之舊雕刻機故障,而委託被告
維修,被告則要求原告須訂購系爭雕刻機,始願派員前往菲
律賓為其維修舊雕刻機,經原告同意後,被告法定代理人於
100年10月9日前往菲律賓處理舊雕刻機之維修事宜。兩造
並於100年10月11日簽訂系爭契約,原告以78萬元之價格向
被告購買系爭雕刻機,並約定定金為30萬元。原告前於100
年10月7日上午11時49分許,以匯款方式交付30萬元予被告
。被告嗣後未交付系爭雕刻機,原告乃於101年1月間催告
被告至遲應於農曆年後交付系爭雕刻機,被告仍未交機,原
告則於102年8月27日寄發臺北金南郵局第386號存證信函
,向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經被告於102年8月
28日收受各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機械買賣合約書
、第一商業銀行存取款憑條存根聯、臺北金南郵局第386號
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機票訂位紀錄等件在卷可考
(見本院卷第7-10頁、第15-22頁、第67頁)。
ꆼ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之約定,伊公司係向被告購買系爭雕
刻機,被告則附贈維修舊雕刻機之服務,伊公司於100年10
月7日所給付之30萬元係系爭契約之定金云云,為被告所否
認,並辯稱:系爭契約與維修雕刻機之契約為不同之契約,
且原告給付之30萬元,其中尚包含其派員至菲律賓維修舊雕
刻機之費用,並非全部為系爭契約之定金云云。經查,依卷
附被告所提出予原告之3份報價單(見本院卷第87-89頁)
,其上固均載有「交期:收訂(定)金後30-45個工作天。
付款方式:40%訂(定)金匯款,60%尾款出貨前由銀行匯
款付清……待訂單確認後並收到貴司訂(定)金,即同意安
排行程至菲律賓維修貴司機台」等語,而原告則陳稱:其係
於100年10月5日先後收到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報價單等語(
見本院卷第110-111頁)。惟系爭契約之定金為30萬元之事
實,已如前述,且依前引機械買賣合約書之記載,交貨日期
為:「合約生效日起30-35個工作天。(訂金到帳日起算)
」(見本院卷第8頁)。就系爭雕刻機之交付期限而言,報
價單與機械買賣合約書之記載已有不同。且前引上開3份報
價單上關於系爭雕刻機單價之記載分別為85萬元、82萬元及
78萬元,以40%計算,定金應分別為34萬元、328,000元及
312,000元,亦與兩造嗣後於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定金金額(
30萬元)不符。其次,被告於100年10月7日上午7時35分
許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其內容略為:「敝司匯款帳號如下
:ꆼ貨款如須要開發票,請匯入公司帳號……ꆼ貨款不須開
發票,請匯入個人帳號:第一銀行007萬巒分行,戶名:許
世明000-000-00000。國外出差費用為200元美金/天(不
含機票&食宿),以台灣出發~回到台灣為期間(以上班8
小時為1天計算,不足4小時為半天,4小時以上不足8小
時為1天計算),超時加班費用以小時計算,1小時為30元
美金,維修零件費及耗材另外計費。PS:國外出差費用,我
們報給鴻海正崴集團都是200元美金/天,都是一視同仁,
你匯款金額,我司再行扣除以上費用後,另計為新機之訂(
定)金,若不足部分,請再追繳,待當面商討機械及合約事
宜後再確定訂金正確金額」等語,有該電子郵件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61頁)。依此,上開報價單所記載之系爭雕刻機
交付期限及定金金額既與系爭契約所約定者不符,且依上開
電子郵件之內容可知,關於系爭契約之相關內容,尚須兩造
當面商討後方可確定,而原告係於100年10月7日上午11時
49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上開帳戶內,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00
年10月9日前往菲律賓,兩造則於100年10月11日簽訂系爭
契約各事實,亦據前述。則顯然於原告匯款30萬元予被告之
際,兩造間對於系爭契約之內容尚未完全達成合意,上開金
額僅為原告就維修舊雕刻機所預付之費用而已。況且,前引
機械買賣合約書之其餘內容亦均為兩造間買賣系爭雕刻機有
關之買賣標的、價金、給付期限與方式,及其他相關衍生之
權利、義務,並無任何關於維修舊雕刻機之隻字片語。是尚
難僅憑前引報價單上有「待訂單確認後並收到貴司訂(定)
金,即同意安排行程至菲律賓維修貴司機台」之記載,且被
告嗣後已派員前往菲律賓維修舊機台,即逕認系爭契約尚包
含被告附贈維修舊雕刻機之服務,且原告已給付系爭契約之
定金30萬元予被告。再者,依附表所示兩造法定代理人之對
話內容(見本院卷第11-14頁),原告法定代理人屢陳稱:
「所以請你將該扣除的費用扣去,將餘額退還我們,麻煩你
也讓我們知道叩(扣)除的總額,謝謝」、「是的,該扣的
扣,我們拿回屬於自己的」、「有跟你們拿過貨,還有你的
機票等費用,請你算一下,我們銀行匯給你的水單有金額,
你可對一下」、「交換條件,我先付訂(定)金,你來修,
我出機票食宿,簽合同」等語。亦堪認系爭契約之內容並未
包含被告須附贈維修舊雕刻機之服務,且原告匯款予被告之
30萬元,亦非全數為買賣系爭雕刻機之定金,實際上亦包括
被告為其維修舊雕刻機所需如交通、食宿及零件等費用,否
則豈有要求被告予以計算並扣除後返還餘額之理?基上,被
告辯稱:系爭契約與維修舊雕刻機之契約為不同之契約,原
告所匯之30萬元,其中尚包含維修舊雕刻機之費用,並非全
部為買賣之定金等語,即非不可採信,原告主張:被告附贈
維修舊雕刻機之服務,此30萬元全為系爭契約之定金云云,
尚無可採。至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於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中
,固曾表示仍願意交付系爭雕刻機等語,此無非係指被告仍
願依約履行,並取得買賣價金以減少損失而已,尚難憑其有
如此陳述,即謂原告已將系爭契約之定金30萬元給付被告。
ꆼ按給付標的本身,能界定契約類型、性質,固屬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惟若當事人為確保給付目的實現,輔助相對
人達到真正的給付效果,不減損或危害契約目的,使債之關
係給付目的得以圓滿達成,於契約中特別約定而成為契約內
容,使得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給付義務者,則屬從給付
義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於債之關係中,債務人之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
義務及附隨義務三類,而所謂的給付義務則包括主給付義務
與從給付義務在內,給付義務可藉由履行請求權,透過給付
之訴或不作為之訴達到履行之目的。而所謂從給付義務係為
了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給付義務之具有本身目的
之獨立附隨義務,又被稱為「與給付有關之附隨義務」。因
僅持有或得支配主給付義務之內容,通常無法滿足債權人普
遍性及持續性對待給付結果之需求,因而債務人常同時負有
穩定給付過程之從給付義務。簡言之,從給付義務未被履行
時,可能導致主給付成為不正確或是無意義之履行,是從給
付義務存在之目的,乃為確保債權人之利益能獲得最大之滿
足。原告主張:伊公司係為增加產量及獲利,始向被告訂購
系爭雕刻機,在交機前,工廠仍不能停止運作,因此才要求
被告維修舊雕刻機,此義務即為被告依系爭契約所生之從給
付義務,又被告既未履行其主給付義務,則伊公司亦得拒絕
給付關於維修舊雕刻機所需之費用云云,為被告所否認。經
查,依前引機械買賣合約書之內容,並無任何關於維修舊雕
刻機之隻字片語乙情,業據前述,參諸上開判決意旨,被告
維修舊雕刻機之義務,即難認為係被告因系爭契約所負之從
給付義務。又原告因委由被告維修舊雕刻機,而向原告購買
系爭雕刻機之事實,亦據前述,縱使原告另因提高產量及獲
利之目的,而委由被告維修舊雕刻機及購買系爭雕刻機,惟
此些原因至多僅為原告購買系爭雕刻機之動機而已,通常而
言,維修契約與買賣契約係不同之契約,二者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並不相同。況且,以系爭契約而言,被告之主給付義務
為交付系爭雕刻機,而維修舊雕刻機並非準備、確定、支持
及完全履行主給付義務之獨立附隨義務,倘被告已如期交付
系爭雕刻機,則系爭契約之給付目的即已圓滿達成,並不因
被告未維修舊雕刻機而受影響,參諸上開說明,被告維修舊
雕刻機之義務,顯然並非其因系爭契約所負之從給付義務,
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ꆼ查機械買賣合約書關於交貨日期之記載為:「合約生效日起
30-35個工作天。(訂金到帳日起算)」,已如前述。而兩
造對於被告交付系爭雕刻機之期限為定金到帳日30-35個工
作日乙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4頁)。而原告既尚未
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將定金30萬元如數給付被告,則被告縱未
交付系爭雕刻機,亦難謂有給付遲延之情事。是原告以被告
已陷於給付遲延,且經定相當期限催告後仍未給付,依民法
第254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於法尚有未合。從而,原告主
張系爭契約業經解除,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
被告附加法定遲延利息償還定金30萬元,於法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業經解除,並依民法第25
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即102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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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法定代理人於102年8月14日下午之對話訊息紀錄│
│(林哲聖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許世明則為被告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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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者│內容│
├───┼───────────────────────────────┤
│林哲聖│許先生你好,我們下訂(定)金的Cnc,你們已超過交貨期限快兩年了│
││,我們也決定不再開發這類Cnc的產品了,所以請你將該扣除的費用扣│
││去,將餘額退還我們,麻煩你也讓我們知道叩(扣)除的總額,謝謝。│
├───┼───────────────────────────────┤
│許世明│因為當初是講好幫你們維修,然後你們跟我們買一台的。目前機台已經│
││完成。只能找其他買家看要不要買這台?│
├───┼───────────────────────────────┤
│林哲聖│沒錯,所以我們付了訂(定)金,也簽了合約。你們一直都沒出貨,都│
││快兩年了。2012年初,我問過,你說去年過完年會交貨,一直到現在都│
││沒消息,所以我們決定不再生產。有跟你們拿過貨,還有你的機票等費│
││用,請你算一下,我們銀行匯給你的水單有金額,你可對一下。│
├───┼───────────────────────────────┤
│許世明│那我們現在交機給你,因為如果不交機,機械有庫存及折舊問題。│
├───┼───────────────────────────────┤
│林哲聖│因為機器拖太久了,客戶也流失了,我們決定不生產了,所以不用了。│
││這不是我們的錯,你們一直沒交貨,也拖太久了,我們的生意受到更大│
││的影響。│
├───┼───────────────────────────────┤
│許世明│我這邊有2個方法討論,看是否林先生這邊有何意見都可討論:1.我另│
││外找客戶接手,但時間可能不確定。2.直接退10萬給你(因為機械的成│
││本我都已經壓下去了,有折舊問題),就以上2種。│
├───┼───────────────────────────────┤
│林哲聖│Cnc遲交,確實造成很大影響,我們也接受了事實。│
││我不知道你為什麼不交貨?合約上是30到35天,不是我們的錯,都快兩│
││年了,也都沒你的消息。│
├───┼───────────────────────────────┤
│許世明│合約上沒有錯不錯,期間也是有提供刀具等技術協助,還是說林老闆你│
││這邊的意思是如何?│
├───┼───────────────────────────────┤
│林哲聖│為什麼兩年了,你都沒交貨?│
├───┼───────────────────────────────┤
│許世明│因為當初有說幫你用舊機,可以用的話就先用。│
├───┼───────────────────────────────┤
│林哲聖│我下訂(定)金給你和簽合約買一台,你一直沒交貨,而且拖太久了,│
││我不是沒給訂(定)金,我們有匯款單。│
├───┼───────────────────────────────┤
│許世明│我知道,所以你目前是想退款嗎?│
├───┼───────────────────────────────┤
│林哲聖│我生意受很大的影響,我們認了,也接收了。│
├───┼───────────────────────────────┤
│許世明│我不知道有無影響貴公司生意,我也沒收到這方面的訊息。│
├───┼───────────────────────────────┤
│林哲聖│是的,該扣的扣,我們拿回屬於自己的。│
├───┼───────────────────────────────┤
│許世明│如果是機械遲交的問題,你大可直接跟我們公司反應,但訂做的機械,│
││成本已經投資下去,當初的交換條件已經很清楚。│
├───┼───────────────────────────────┤
│林哲聖│都快兩年了,不是我想給你找麻煩。│
├───┼───────────────────────────────┤
│許世明│那我幫你找接收的買家好嗎?應該是比較2(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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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聖│交換條件,我先付訂(定)金,你來修,我出機票、食宿,簽合同,然│
││後依合約履行,我們都遵守了。原因是兩年了,我等不到你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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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明│目前還沒交機,也沒有履行的問題,看林先生這邊是否同意我的建議。│
├───┼───────────────────────────────┤
│林哲聖│我想你應該了解,我的要求。│
├───┼───────────────────────────────┤
│許世明│如果不同意,也只能回到合約書上來討論。│
├───┼───────────────────────────────┤
│林哲聖│我不是賣機器的,只能幫你問問而已。│
├───┼───────────────────────────────┤
│許世明│我記得當是(時)很急,要去搶修舊機。我可以幫你找買家│
├───┼───────────────────────────────┤
│林哲聖│你可以看一下合約,我們可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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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明│在台灣找買家來買,這樣我也可以拿回成本,你也可以退款。│
├───┼───────────────────────────────┤
│林哲聖│你好,合約你看了嗎?我希望雙方可以達成共識,並根據合約內容可以│
││收到實際及合理的退款。│
├───┼───────────────────────────────┤
│許世明│已看過合約,並無提到退款方式,因為當初是急修,而且是到國外,所│
││以大家是可以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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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聖│若無法達成共識,我們台灣公司授權委託我們的法律顧問處理,我們不│
││直接對你了。到時可能會有額外的訴頌(訟)及無法履行合約的費用,│
││經過法律專業詢(問)後,這也是建議我們應採取的合理及合法的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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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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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聖│謝謝你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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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明│實際上的得失,你們自己計算,你要提告是你的權利。│
├───┼───────────────────────────────┤
│林哲聖│我們知道,你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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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明│我根本不會擔心,我現在正式告訴你,我要求交機,訂(定)金10萬,│
││如果要求退機,依合約要沒收。你的舊機當初是無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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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聖│合約上法律的公平性知道如何處理。│
├───┼───────────────────────────────┤
│許世明│是我幫你修好的,讓你能如期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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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聖│你可以再仔細研究一下。│
├───┼───────────────────────────────┤
│許世明│因為我們遇過太多了,客戶只考慮到自身利益,雙方是無法達成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