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75號
原   告  趙建平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
       李文平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
被   告  邱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事證未明確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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