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泰昌
相 對 人 孫于婷
孫素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孫素苓應將坐落於臺北市○
○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9490分之29)及
同地段1484建號(權利範圍:1分之1)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路○段○○○巷○號12樓之不動產,於民國94年7
月2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孫
于婷名下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
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