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暨被告林月鈴選任辯護人陳清和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暨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月鈴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月鈴因罹痛風、肝硬化、高血壓、貧血、腎功能不全、腸胃道出血、胃潰瘍等疾,有無法羈押之事實,請允停止羈押就醫治療。
二、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月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01年2月3日接押訊問後,認涉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及罪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與同案被告王文瑜有串證之虞,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羈押之。嗣於101年4月20日經本院審酌被告林月鈴已坦承全部犯行,販毒金額尚低,並患有腎功能不全、肝硬化、貧血等疾,准以新台幣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林月鈴嗣覓保無著,繼續羈押之。惟查被告入所後,於101年3月9日因「貧血、疑似胃腸道出血、腎功能不全、肝硬化」至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急診,嗣經同院胃腸肝膽科確診有「胃潰瘍」病症,再於同年4月25日經看守所送上揭醫院急診,經診斷為「高血鉀症、急性腎衰竭、胃腸道出血、肝硬化」,建議住院治療,此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101年3月9日、3月12日、4月26日診斷證明書3紙可參。本院審酌被告身體狀況不佳,羈押恐危及其生命,因認本件確無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林月鈴前經本院命具保停止羈押,經其陳述因無從聯絡親友而無法覓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命其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號之住處,停止羈押。至於本院於101年4月25日當庭宣示被告林月鈴自101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之意旨,因被告林月鈴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上開宣示自失其效力,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