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釋明其為聲請權人之原因、事實(即有何民事訴訟法第558條規定具有聲請權人之原因)。
②補正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③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即有何民事訴訟法第559條之情形)。
④補正股票詳細附表。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