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秋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秋香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秋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2月23日,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尤以所犯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兼以客觀上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101年2月23日執行羈押,至同年5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張秋香經本院審理後,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共3罪),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然本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又本院前於101年4月3日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後,准予停止羈押,惟被告迄今均未能辦理具保手續,本院於101年5月3日訊問後,認前述「所犯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等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1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文貴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