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11號聲請人 葉金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繼承人於「100」年3月13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3月13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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