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11號上訴人 廖惠雅 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玉霞 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懋華 被上訴人 吳晉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呂超群
之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等2人間因99年度醫字第1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23,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