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17號聲請人 黃致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渥公司)間聲請解散清算事件,僅繳納部分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弘渥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繳納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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