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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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1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庭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偵字第4494號、114年度偵字第5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庭維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將羈押人犯併送本院審理,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准羈押在案,此有本院押票附卷可稽。茲本案業已於114年7月2日辯論終結,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已消滅,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