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2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麒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4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身份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身份證統一編號之記載,誤繕為「Z000000000號」,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