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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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夏紹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14年5月1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夏紹齊,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4年6月2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參,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