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林良展 被告 周阿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車損部分另經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潘佳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