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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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邱欣慈
邱麗君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媚 被告 陳孟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明俊